首页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 第六章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第四十四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第四十四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业务需要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结算银行,办理结算资金存放、划付等证券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银行的条件,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