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证券的登记 第三十三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证券的登记 第三十三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和协议向证券发行人发送其证券持有人名册及有关资料。 证券发行人应当依法妥善管理、保存和使用证券持有人名册。因不当使用证券持有人名册导致的法律责任由证券发行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