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无关的投资;

购置非自用不动产;

在本办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之外买卖证券;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