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

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

受证券发行人的委托办理派发证券权益等业务;

依法提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

依法担任存托凭证存托人;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