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章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证券账户的管理 第十七条 投资者通过证券账户持有证券,证券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第十八条 证券应当记录在证券持有人本人的证券账户内,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记录在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内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直接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也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代为办理。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代理开立证券账户,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取得开户代理资格。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不得将本人的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业务规则,对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的活动进行监督。开户代理机构违反业务规则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业务规则暂停、取消其开户代理资格…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掌握其客户的资料及资信状况,并对其客户证券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证券公司发现其客户在证券账户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在证券账户开立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依法对违规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使用、注销等处置措施。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