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1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拒绝、阻碍执法情形之一的,按照《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殴打、围攻、推搡、抓挠、威胁、侮辱、谩骂执法人员的;
限制执法人员人身自由的;
抢夺、毁损执法装备及执法人员个人物品的;
抢夺、毁损、伪造、隐藏证据材料的;
不按要求报送文件资料,且无正当理由的;
转移、变卖、毁损、隐藏被依法冻结、查封、扣押、封存的资金或涉案财产的;
躲避推脱、拒不接受、无故离开等不配合执法人员询问,或在询问时故意提供虚假陈述、谎报案情的;
其他不履行配合义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