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 第二百一十八条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八条 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被引用 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二百一十七条 目录 第二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