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 第二百一十七条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六条 目录 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