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照听证相关规定办理。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但未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五日内提出,并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十五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书面申请延长陈述、申辩期限的,经同意后可以延期。
当事人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明确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当事人未按前两款规定提出听证要求或陈述、申辩要求的;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未按听证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地点参加听证,截至听证当日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
要求陈述、申辩但未要求听证的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