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1年) 第三十二条 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1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已经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主要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拟处罚决定作出调整的,应当重新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但作出对当事人有利变更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