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1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下列内容:
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所规定条件的,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所规定条件的,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