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涉嫌违法人员、涉嫌违法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相关人员涉嫌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出境后可能对行政处罚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的;
相关人员涉嫌构成犯罪,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
存在有必要阻止出境的其他情形的。
阻止出境的期限按照出境入境管理机关的规定办理,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机关。到期不通知的,由出境入境管理机关按规定解除阻止出境措施。
经调查、审理,被阻止出境人员不属于涉嫌违法人员或责任人员,或者中国证监会认为没有必要继续阻止出境的,应当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机关依法解除对相关人员的阻止出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