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的,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等在场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或不能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材料上签名、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材料上说明或以录音录像等形式加以证明。必要时,执法人员可以请无利害关系第三方作为见证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