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采取下列措施:

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提取电子数据等证据保全措施;

需要检查、检验、鉴定、评估的,送交检查、检验、鉴定、评估;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的,作出查封、扣押、封存等决定;

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予以查封、扣押、封存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