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各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法律部报送下一年度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