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五章 解释、修改与废止 第三十五条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解释、修改与废止 第三十五条 法律部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规章和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报会领导批准后,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