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五章 解释、修改与废止 第三十四条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解释、修改与废止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立法信息及时反馈制度。中国证监会各部门以及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期货业协会等单位,在适用现行证券期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时,发现需要修改、解释的,可以及时向法律部报告。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