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第三章 起草与审查 第二十一条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起草与审查 第二十一条 在审查过程中,法律部可以就规章送审稿涉及的问题,向起草部门了解情况;也可以会同起草部门进行调研,召开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需要征求但起草部门未征求国务院其他部门意见的,应当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对于不能达成一致的重要不同意见,应当在审查报告中明确说明。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