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法律部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

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是否成熟;

主要制度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是否抵触;

起草部门是否已就规章的主要制度与中国证监会其他部门充分协调;

规章结构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规章用语是否准确、简洁,内容是否明确、具体且并非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内容的简单重复;

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