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法律部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
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是否成熟;
主要制度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是否抵触;
起草部门是否已就规章的主要制度与中国证监会其他部门充分协调;
规章结构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规章用语是否准确、简洁,内容是否明确、具体且并非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内容的简单重复;
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是否成熟;
主要制度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是否抵触;
起草部门是否已就规章的主要制度与中国证监会其他部门充分协调;
规章结构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规章用语是否准确、简洁,内容是否明确、具体且并非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内容的简单重复;
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