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2021年) 第十八条 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202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办公室应当将终止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通知书抄送调查部门、审理部门、投资者保护部门、承诺金管理机构和相应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已中止调查、审理的案件,调查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及时按照规定恢复调查、审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