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202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在向当事人出具终止调查决定书前,发现案件存在《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终止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情形的,经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办公室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终止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通知书。在决定终止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前,办公室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