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2023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每个资产管理计划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有以下行为:
将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混同运作,或者出现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的其他情形;
未按规定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实际投资收益进行分离定价;
未产生实际投资收益,仅以后期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向前期投资者进行兑付;
资产管理计划发生兑付风险时通过开放参与或者滚动发行等方式由后期投资者承担风险;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将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混同运作,或者出现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的其他情形;
未按规定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实际投资收益进行分离定价;
未产生实际投资收益,仅以后期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向前期投资者进行兑付;
资产管理计划发生兑付风险时通过开放参与或者滚动发行等方式由后期投资者承担风险;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