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2023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进行审查,不得由投资顾问直接执行投资指令。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允许投资顾问及其关联方以其自有资金或者募集资金投资于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的劣后级份额,不得向未提供实质服务的投资顾问支付费用或者支付与其提供的服务不相匹配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