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业务形式 第二十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业务形式 第二十条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接受货币资金出资,或者接受投资者合法持有的股票、债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资产出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原则上应当接受货币资金出资,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接受股票、债券等证券出资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等手续。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