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业务形式 第十九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为单一投资者设立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为多个投资者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二十条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接受货币资金出资,或者接受投资者合法持有的股票、债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资产出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原则上应当接受货币资金出资,中国证监… 第二十一条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具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具备清晰的风险收益特征,并区分最终投向资产类别,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资产管理计划所属类别: 第二十二条 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投向资产的流动性及期限特点、投资者需求等因素,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设立存续期间办理参与、退出的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存续期间不办理参与… 第二十三条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可以不设份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 第二十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设立基金中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将80%以上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不得违反本办法第四… 第二十五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设立管理人中管理人资产管理计划,具体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