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托管人应当加强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从业人员的管理,加强关键岗位的监督与制衡,投资经理、交易执行、风险控制等岗位不得相互兼任,并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防范与投资者发生利益冲突。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不得以人员挂靠、业务包干等方式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分管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投资经理离任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