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募集期内,完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募集期届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未达到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成立条件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