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者名单与认购金额、验资报告或者资产缴付证明等材料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规则,明确工作程序和期限,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