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履行以下管理人职责:
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登记、备案事宜;
对所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的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依法计算并披露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确定参与、退出价格;
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保存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