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章 业务主体 第十二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业务主体 第十二条 投资经理应当依法取得从业资格,具有3年以上投资管理、投资研究、投资咨询等相关业务经验,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和职业操守,且最近3年未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