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净资产、净资本等财务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法人治理结构良好,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制度完备;

具备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3名以上投资经理;

具有投资研究部门,且专职从事投资研究的人员不少于3人;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信息技术系统;

最近两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无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监管机构或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并由其投资研究部门为子公司提供投资研究服务的,视为符合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