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202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实施机构不再对该违法行为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另有规定或者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影响尚未消除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