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2025年) 第七条 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202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实施机构应当自启动监督管理措施实施程序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监督管理措施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经实施机构负责人批准,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