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2025年) 第十二条 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202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已经送达的事先告知书认定的主要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拟采取监督管理措施的内容作出调整的,应当重新向当事人送达事先告知书,但作出对当事人有利变更的除外。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