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本地、同城和异地数据备份设施,重要信息系统应当每天至少备份数据一次,每季度至少对数据备份进行一次有效性验证。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建立重要信息系统的故障备份设施和灾难备份设施,根据信息系统的重要程度和业务影响情况,确定恢复目标,保证业务连续运行。灾难备份设施应当通过同城或者异地灾难备份中心的形式体现。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采取双活或者多活架构部署重要信息系统的,在确保业务连续运行的前提下,任一数据中心可视为其他数据中心的灾难备份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