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和信息安全监测预警机制,设定监测指标,持续监测信息系统和相关基础设施的运行状况,及时处置异常情形,对监测机制执行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并持续优化。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全面、准确记录并妥善保存生产运营过程中的业务日志和系统日志,确保满足故障分析、内部控制、调查取证等工作的需要。重要信息系统业务日志应当保存五年以上,系统日志应当保存六个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