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持续保障要求 第三十三条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持续保障要求 第三十三条 核心机构应当每年组织市场相关主体进行一次信息安全应急演练,并于实施前15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