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处置突发信息安全事件,尽快恢复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进行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对信息安全事件进行内部调查、责任追究和采取整改措施,并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与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发生信息安全事件相关的软硬件产品或者技术服务供应商,应当配合相关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