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持续保障要求 第三十四条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持续保障要求 第三十四条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对信息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