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具有防范木马、病毒等恶意代码的能力,防止恶意代码对信息系统造成破坏,防止信息泄露或者被篡改。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