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核心机构应当对交易、行情、开户、结算、风控、通信等重要信息系统具有自主开发能力,拥有执行程序和源代码并安全可靠存放,在重要信息系统上线前对执行程序和源代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测试。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