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202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资信评级机构从事下列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为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注册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制作、出具资信评级报告及提供相关评级服务;

为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等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国债除外)制作、出具资信评级报告及提供相关评级服务;

为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证券的发行人、发起机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制作、出具资信评级报告及提供相关评级服务;

为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评级对象制作、出具资信评级报告及提供相关评级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