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八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八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各主承销商应于每季结息后5个工作日内,将证券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全额划入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证券交易所应于每季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交易经手费中应纳入基金的部分划入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