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七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采用当年预缴、次年汇算清缴的方式缴纳基金。 证券公司应在年度审计结束后,根据其审计后的收入和事先核定的比例确定需要缴纳的基金金额,并及时向基金公司申报清缴。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