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基金公司的职责和组织机构 第七条 基金公司的职责为: 第八条 基金公司应当与证监会建立证券公司信息共享机制,证监会定期向基金公司通报关于证券公司财务、业务等经营管理信息的统计资料。 第九条 基金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董事长由证监会推荐,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 董事会为基金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任免高级管理人员,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并行使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第十一条 基金公司董事会按季召开例会。董事长或1/3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