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六章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托管清算机构,是指证券公司被行政接管、托管经营、关闭、撤销或破产时,对证券公司实施行政接管的接管组、实施托管经营的托管组或依法成立的清算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证监会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