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证监会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