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对挪用、侵占或骗取基金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对有关人员的失职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