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托管清算机构应按规定用途使用基金,不得将基金挪作他用。

基金公司对使用基金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接受检查的证券公司或托管清算机构及有关单位、个人应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