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使用保护基金收购个人债权的,托管清算机构应向证监会授权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内容包括:
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表1);
托管清算机构汇总的经甄别确认的被处置证券公司总部及其分支机构所需收购个人债权金额的明细表(附表2);
个人债权的专项审计报告;
地方政府甄别确认小组的确认报告、附送的明细表及明细资料,或托管清算机构出具的甄别确认报告及相关明细资料(因挪用正常经纪类个人客户的证券所形成的个人债权部分);
个人债权收购实施方案;
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